“檢察官同誌,我真的很後悔,這種‘忙’不能幫啊!”被告席上王某痛哭流涕。日前,泰州市薑堰區人民檢察院以高某、王某、周某等7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薑堰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0年3、4月份,高某聯係王某、周某等6人,告訴他們一個“好差事”,隻需提供各自名下的銀行卡、支付寶、微信、QQ賬號用於轉賬,就能輕鬆獲得轉賬數額1%的手續費。後高某將自己名下及王某等人賬號(銀行卡賬號23個,支付寶賬號8個,微信賬號8個,QQ賬號5個)提供給上家張某。張某將前述賬號用於接收被敲詐勒索的的錢款,共計171萬餘元。高某等人違法所得4萬餘元。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上述7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五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現今,一些人總以為天上會掉餡餅,動動手指幫忙轉賬就能賺錢,最終成為敲詐勒索的“幫凶”,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檢察官提醒:千萬不要隨意泄露自己的支付賬戶、銀行卡、收款碼、付款碼等個人信息,更不要貪圖一時之利,幫助他人收款、轉賬、取款,從事不明支付、結算,以免淪為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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