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發布關於對部分無人機實施出口管製的公告。
公告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決定對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實施臨時出口管製。
公告詳情如下:
一、性能指標未達到現有管製指標,但已達到下述指標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9010、880692101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9010、8806990010),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在操作人員自然視距以外能夠可控飛行,最大續航時間大於等於30分鍾,且最大起飛重量大於7千克(kg)或空機重量大於4千克(kg),並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
(一)機載無線電設備功率超過國際民用無線電產品核準認證的功率限製值;
(二)攜帶具有拋投功能的載荷或者自帶拋投器;
(三)攜帶高光譜相機,或者攜帶支持560納米(nm)、650納米(nm)、730納米(nm)、860納米(nm)以外波段的多光譜相機;
(四)攜帶的紅外相機噪聲等效溫差(NETD)小於40毫開爾文(mK);
(五)攜帶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的:
1.攜帶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屬於GB7247.1-2012規定的3R類、3B類或4類激光產品;
2.攜帶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屬於GB7247.1-2012規定的1類激光產品,同時可達發射極限(AEL)大於等於263.89納焦(nJ),參考口徑大於22毫米(mm),在5納秒的時間內激光脈衝最大發射功率大於52.78瓦(W);
3.攜帶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屬於GB7247.1-2012規定的1M類激光產品,同時可達發射極限(AEL)大於等於339.03納焦(nJ),參考口徑大於19毫米(mm),在5納秒的時間內激光脈衝最大發射功率大於67.81瓦(W)。
(六)可支持非認證載荷。
“現有管製指標”指的是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15年第20號(《關於對軍民兩用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實施臨時出口管製的公告》)所規定的技術指標,以及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1號(《關於加強部分兩用物項出口管製的公告》)所規定的技術指標。達到這兩類指標的無人機出口應當按照上述公告的要求取得出口許可。
二、在zai臨lin時shi管guan製zhi期qi間jian,對dui指zhi標biao未wei達da到dao現xian有you管guan製zhi指zhi標biao和he第di一yi條tiao規gui定ding指zhi標biao的de所suo有you無wu人ren駕jia駛shi航hang空kong飛fei行xing器qi,出chu口kou經jing營ying者zhe明ming知zhi或huo者zhe應ying當dang知zhi道dao出chu口kou將jiang用yong於yu大da規gui模mo殺sha傷shang性xing武wu器qi擴kuo散san、恐怖主義活動或者軍事目的的,不得出口。
三、出(chu)口(kou)經(jing)營(ying)者(zhe)應(ying)按(an)照(zhao)相(xiang)關(guan)規(gui)定(ding)辦(ban)理(li)出(chu)口(kou)許(xu)可(ke)手(shou)續(xu),通(tong)過(guo)省(sheng)級(ji)商(shang)務(w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向(xiang)商(shang)務(wu)部(bu)提(ti)出(chu)申(shen)請(qing),填(tian)寫(xie)兩(liang)用(yong)物(wu)項(xiang)和(he)技(ji)術(shu)出(chu)口(kou)申(shen)請(qing)表(biao)並(bing)提(ti)交(jiao)下(xia)列(lie)文(wen)件(jian):
(一)出口合同、協議的原件或者與原件一致的複印件、掃描件;
(二)擬出口物項的技術說明或者檢測報告;
(三)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
(四)進口商和最終用戶情況介紹;
(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四、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並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
五、經審查準予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
六、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程序、特殊情況處理、文件資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並接受海關監管。海關憑商務部簽發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八、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出口、chaochuxukefanweichukouhuoyouqitaweifaqingxingde,youshangwubuhuozhehaiguandengbumenyizhaoyouguanfalvfaguideguidinggeiyuxingzhengchufa。gouchengfanzuide,yifazhuijiuxingshizeren。
九、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臨時管製的實施期限不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