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務部網站消息,近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等四部門聯合發布公告,調整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措施。
公告稱,當前,新冠疫情全球衛生緊急狀態結束,我國疫情防控進入常態化管理階段。為適應新形勢要求,現就非醫用口罩、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等六大類防疫物資產品出口質量監管措施作出如下調整:
自zi公gong告gao發fa布bu之zhi日ri起qi,商shang務wu部bu停ting止zhi確que認ren取qu得de國guo外wai標biao準zhun認ren證zheng或huo注zhu冊ce的de防fang疫yi物wu資zi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清qing單dan工gong作zuo,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總zong局ju停ting止zhi提ti供gong國guo內nei市shi場chang查zha處chu的de非fei醫yi用yong口kou罩zhao質zhi量liang不bu合he格ge產chan品pin和he企qi業ye清qing單dan工gong作zuo。海hai關guan不bu再zai以yi上shang述shu清qing單dan作zuo為wei相xiang關guan產chan品pin出chu口kou驗yan放fang的de依yi據ju。相xiang關guan出chu口kou企qi業ye無wu需xu再zai申shen請qing進jin入ru“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醫療物資生產企業清單”或“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非醫用口罩生產企業清單”,報關時無需再提供“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或“出口醫療物資聲明”。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藥監局2020年第5號公告(《關於有序開展防疫物資出口的公告》)及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2020年第12號公告(《關於進一步加強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的公告》)同時廢止。有關防疫物資出口企業要確保產品質量安全、符合相關標準要求,自覺維護中國產品國際聲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