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 題: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審議,這些看點值得關注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熊豐、任沁沁、馮家順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日前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初次審議。作為一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法律,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公民的社會生活息息相關。
增列數種應予處罰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優化完善處罰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有哪些看點?“新華視點”記者進行了梳理。
看點一:增列數種應予處罰的行為
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作一處修改。17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發生顯著變化,對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修改完善,旨在更好適應新時代新形勢的需要。
此次修訂草案增列數種應予處罰的行為,其中包括考試作弊、組織領導傳銷、以搶奪方向盤等方式妨礙公共交通工具駕駛、升放攜帶明火的孔明燈、高空拋物、無人機“黑飛”、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器材等。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表示,經濟、社會、科技不斷發展演變,社會治安問題也呈現出多樣化、複雜化的趨勢,亟需法律予以回應。
例如,近年來,無人機在監測、農業、救援等領域得到廣泛應用,與此同時,無人機“黑飛”也存在安全隱患。“草案對無人機‘黑飛’這類現象進行規範,有望彌補類似的治安管理空白。”湛中樂說。
草案將違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增列為侵犯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並給予處罰,將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器材增列為妨礙社會管理的行為並給予處罰。
“非法竊取隱私已經成為侵犯個人隱私、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主要方式,同時也是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鏈條的源頭之一。”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表示,刑法、民法典對侵犯個人隱私的行為都已規定法律責任,這次設定行政法律責任,有助於做到對該類違法活動的全方位打擊、全流程規製。
“雖然刑法已對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作出明確規定,但有時未造成嚴重後果,不構成犯罪。這次將非法使用、提供竊聽、竊照等專用器材增列為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可以更好地實現行刑銜接。”黑龍江大學教授王敬波認為。
公(gong)安(an)部(bu)法(fa)製(zhi)局(ju)有(you)關(guan)負(fu)責(ze)人(ren)表(biao)示(shi),草(cao)案(an)適(shi)應(ying)治(zhi)安(an)形(xing)勢(shi)發(fa)展(zhan)需(xu)要(yao),以(yi)問(wen)題(ti)為(wei)導(dao)向(xiang),將(jiang)新(xin)出(chu)現(xian)的(de)影(ying)響(xiang)社(she)會(hui)治(zhi)安(an)的(de)行(xing)為(wei)納(na)入(ru)管(guan)理(li)範(fan)圍(wei),織(zhi)密(mi)了(le)法(fa)網(wang),並(bing)進(jin)一(yi)步(bu)優(you)化(hua)、完善了辦理治安案件的程序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更為完善的法律保障。
看點二: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中,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修訂的重要方麵。其中包括,對涉及損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明確規定從重處罰;增加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記錄封存製度的規定等。
——損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從重處罰。
草案提出,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的,相關淫穢物品或者淫穢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組織未成年人從事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將“從重處罰”。
——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記錄封存。
草案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zhongguorenmingongandaxuefujiaoshouguanyanjierenwei,caoanzengjiaduiweichengnianrenweifanzhianguanlijilufengcundengrenquanbaozhangcuoshi,fangzhishijianzhongweichengnianrenfanzuijiluhexiangguanjiluguanlibudangdaozhixinxixielu,jinliangbimianzhexieweichengnianrenjianglaizaikaoshi、升學、就業、生活等方麵受到影響。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一年內二次以上違法可執行行政拘留。
針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多次違法,如一律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難以有力懲治、挽救的現實情況,草案明確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懲治既是懲罰,更是教育。”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教授王靜認為,對其違法行為的必要懲治,是通過懲罰使其知錯改錯,避免從違法滑入犯罪深淵的重要製度安排。
此外,草案還規定,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到場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caoanyixianshiwentiweidaoxiang,jiejuexunwenbumanshiliuzhousuiweifanzhianguanlixingweirenquewujianhurendaochangdebanankunjing,zhizaibaohuweichengnianrenhefaquanyihebaozhangxiangguananjiandejishizhaban,zengqiangfalvdeshiyongxinghekecaozuoxing。”王靜說。
看點三:合理設定處罰措施與幅度
公安部法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修訂草案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注重發揮和解、調解的積極作用,明確符合法定條件的輕微違法的當事人達成和解、調(tiao)解(jie)協(xie)議(yi)並(bing)履(lv)行(xing)的(de),不(bu)予(yu)處(chu)罰(fa),建(jian)立(li)認(ren)錯(cuo)認(ren)罰(fa)從(cong)寬(kuan)製(zhi)度(du)和(he)快(kuai)速(su)辦(ban)理(li)製(zhi)度(du),明(ming)確(que)辦(ban)理(li)治(zhi)安(an)案(an)件(jian)釋(shi)法(fa)說(shuo)理(li)要(yao)求(qiu),對(dui)公(gong)安(an)機(ji)關(guan)及(ji)時(shi)化(hua)解(jie)矛(mao)盾(dun)糾(jiu)紛(fen)和(he)促(cu)進(jin)社(she)會(hui)和(he)諧(xie)具(ju)有(you)重(zhong)要(yao)的(de)規(gui)範(fan)作(zuo)用(yong)。
——擬規定認錯認罰從寬。
草cao案an增zeng加jia從cong輕qing處chu罰fa規gui定ding,建jian立li認ren錯cuo認ren罰fa從cong寬kuan製zhi度du。清qing華hua大da學xue公gong共gong管guan理li學xue院yuan政zheng府fu法fa製zhi研yan究jiu中zhong心xin副fu主zhu任ren陳chen天tian昊hao認ren為wei,草cao案an增zeng加jia的de新xin規gui定ding為wei違wei法fa行xing為wei人ren主zhu動dong采cai取qu措cuo施shi化hua解jie矛mao盾dun、糾正違法行為提供了激勵,有利於激活違法行為人自覺守法的內在驅動力,降低治安執法成本。
——發揮和解、調解的積極作用。
草(cao)案(an)還(hai)首(shou)次(ci)規(gui)定(ding)因(yin)民(min)間(jian)糾(jiu)紛(fen)引(yin)起(qi)的(de)打(da)架(jia)鬥(dou)毆(ou)或(huo)者(zhe)損(sun)毀(hui)他(ta)人(ren)財(cai)物(wu)等(deng)情(qing)節(jie)較(jiao)輕(qing)的(de)違(wei)反(fan)治(zhi)安(an)管(guan)理(li)行(xing)為(wei),當(dang)事(shi)人(ren)自(zi)行(xing)和(he)解(jie)或(huo)者(zhe)經(jing)人(ren)民(min)調(tiao)解(jie)委(wei)員(yuan)會(hui)調(tiao)解(jie)達(da)成(cheng)協(xie)議(yi)並(bing)履(lv)行(xing),書(shu)麵(mian)申(shen)請(qing)經(jing)公(gong)安(an)機(ji)關(guan)認(ren)可(ke)的(de),不(bu)予(yu)處(chu)罰(fa)。
“這一規定,在維護‘違法行為應受法律懲處’之嚴肅性的同時,保障了情節較輕的治安管理處罰案件中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自主處分,保證公安執法有溫度,進一步促進社會和諧。”王靜表示。
——增加可暫緩行政拘留的情形。
草案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或者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滿足法定條件的,公安機關可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處罰決定。
陳(chen)天(tian)昊(hao)表(biao)示(shi),草(cao)案(an)以(yi)同(tong)理(li)之(zhi)心(xin)彰(zhang)顯(xian)法(fa)治(zhi)溫(wen)度(du),展(zhan)現(xian)了(le)社(she)會(hui)共(gong)同(tong)體(ti)對(dui)每(mei)一(yi)位(wei)公(gong)民(min)的(de)關(guan)愛(ai),有(you)利(li)於(yu)激(ji)活(huo)社(she)會(hui)內(nei)生(sheng)的(de)規(gui)範(fan)秩(zhi)序(xu),避(bi)免(mian)社(she)會(hui)失(shi)範(fan),促(cu)進(jin)社(she)會(hui)和(he)諧(xie),從(cong)而(er)提(ti)升(sheng)社(she)會(hui)綜(zong)合(he)治(zhi)理(li)的(de)效(xiao)能(neng)。